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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四川消委组织受理投诉39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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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全省各级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件,解决件,投诉解决率98.1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获得加倍赔偿金额16.6万元;全省各级消委组织接受消费者咨询12.59万人次。

在年度的消费者投诉案件中,按投诉性质划分:涉及质量问题方面的投诉案件件,占总量的36.34%;售后服务问题件,占12.33%;合同问题件,占12.05%;价格问题件,占7.38%;虚假宣传问题件,占5.55%;安全问题件,占3.13%;假冒问题件,占1.24%;计量问题件,占0.85%;人格尊严问题79件,占0.20%;其他问题件,占20.93%。(见图1)

从统计数据来看,商品、服务的质量问题仍居投诉总量之首,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主要方面,但与去年同期相比质量方面的投诉下降趋势最为明显。与年同期相比,合同、价格、安全、售后服务的投诉比例上升幅度较大(见表1)。

按商品种类来分,涉及家用电子电器、食品、服装鞋帽类的消费者投诉居前三位(见图2)。

与年同期相比,房屋及建材类、医药及医疗用品类的投诉呈上升趋势,而其余种类均呈下降趋势(见表2)。

按服务种类来分,涉及生活、社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的消费者投诉居前三位(见图3)

与年同期相比,除生活、社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教育培训服务、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保险服务、旅游服务、公共设施服务、金融服务的投诉比例有所增长外,其余服务类别都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见表3)。

附:年四川省十大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案例一:保健品虚夸包治疾病消委会不懈追回救命钱

年4月17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消费者余女士到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称:内江市市中区某食品商行(以下简称经营者)组织中老年人到资中县、成都、重庆、大连等地以旅游会销的方式口头宣传所售保健品能够治好肾衰竭、肺癌、红斑狼疮等各种疑难杂症疾病,如果介绍其他人购买该产品还可以获得提成。由于余女士年患肾病综合症,多方求医无法痊愈,所以她于年6月10日至10月29日先后借钱向经营者汇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购买保健品,至今她只领取了3万元的保健品,她认为服用该保健品后没有明显效果。现经营者已人去楼空,无法解决。为此,消费者向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帮助找到经营者领取保健品。

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人调查了解情况。经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显示,该批次保健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经营者的手机号通知到消委会接受调查、调解,经营者拒绝接受调解。消委工作人员又想尽办法多次联系生产销售该保健产品的某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负责人,得知经营者既是该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又是该公司的员工,公司掌握着经营者的销售款。内江市消委会要求生物公司派人到内江市消委会协助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经消委会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由生物公司于年5月9日前退还消费者余女士人民币9万元,且一次性提供给余女士需要的3万元的保健品。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梁剑律师

近年来,保健品市场规模呈快速扩张趋势,但保健品市场鱼龙混杂,保健品质量良莠不齐,特别是针对中老年人进行的保健品推销中,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打擦边球的现象较为突出,消费纠纷时常发生。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在保障保健品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协助维护保健品市场合法有序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案中,消费者认为涉案保健品与经营者宣传的功效不符,服用后没有明显效果,在最后一次购买该保健品一年半之后才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因此,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经营者销售案涉保健品时进行了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消费者的投诉事由能否成立的关键。

内江市消委会在处理本案时,经调查发现,涉案保健品具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就形式要件而言属于合法产品,消费者称经营者口头宣传该保健品能够治好多种疑难杂症疾病,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之时间久远,取证困难,维权难度较大,也许正是因为这一原因,经营者显得“有恃无恐”,多次拒绝调解。内江市消委会在经营者拒绝调解的情况下,侧面迂回,通过做该保健品生产者的工作,促成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和解,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案例二:买车变租车消委来维权

年11月26日,德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旌南分会(以下简称旌南分会)接到消费者郭女士投诉,称她和侄子分别在某汽车销售网站(以下简称经营者)上订购了“长城哈弗”家用小汽车一辆,价款总额20.2万元,当天交纳了4万元首付款。可在提车时,销售人员才告诉其必须将户上在该公司;消费者不认可此事,遂提出退款要求,经营者拒不退还4万元首付款,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郭女士请求旌南分会帮助维权。

旌南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初步调查,投诉人郭女士和侄儿是中江人,于年11月21日在网上订购买2辆“长城哈弗”家用小汽车(分别属于郭女士及其侄儿),郭女士与经营者签订了电子告知书形式的协议,但并没有签订书面购买合同,经营者在郭女士付款前未告知其车辆所有权前期的归属问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旌南分会认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虽签订了告知书,但未签订正式的购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未明确,消费者在购车时不仔细了解经营者销售模式,签订协议时未仔细查看协议条款,经营者未提前告知车辆所有权、使用权问题,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致使消费者在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作出了不理智判断,双方均存在过错,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部分首付款。但双方在退款比例上分歧过大,但经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同意经营者扣除购车款的3%后退还其余首付款。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谢文强律师

本案在消委会调解下,以未签订正式合同退还了消费者大部分款项,但此类消费有很大的迷惑性,消费者要高度重视。有的不法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以及文化较低消费者)不认真阅读销售协议(含电子协议)的特点,往往通过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说得天花乱坠,然而签订的协议却暗藏杀机,消费者往往又没有认真阅读销售协议,就签了字。

律师建议消费者:销售协议(含电子协议)、告知书等书面文件具有商业交易的邀约或承诺的法律效力。消费者要养成仔细阅读文字条款的习惯,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而未经阅读在书面文件上签字,也可以将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进行录音(并刻意询问销售人员自己关心的内容,得到肯定的回答),这也可以形成证明消费者被误导的证据,有助于维权。

案例三:宝马车主维权消委出手化解

受西安奔驰女车主“坐引擎盖哭诉维权”事件发酵影响,年4月18日,宜宾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信息,“有上百名宝马车主串联4月19日早上到宜宾某公司4S店(以下简称4S店)集体维权退费”。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将该项工作交由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宜宾市消委会)牵头统筹协调。考虑到宝马车主们消费维权人数多、情况杂、影响大,如调处不好容易升级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引起连锁反应,市消委会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

市消委会迅速展开调查,查资料、实地看、私下访,了解到宝马车主主要受西安奔驰维权事件影响,对4S店收取服务费(车辆上牌和贷款等服务费是提前告知公示,签有合同的)和保证金(购买新车的车主,要求其缴纳-元不等的保证金,缴纳该保证金主要是用于第二年在该4S店购买保险时直接抵扣)收取有异议,要求退费。宝马车主们在4月18日建立了80余人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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